青岛男童被武术教练打死案续:其父称不服判决检方将提出抗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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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8岁男童被武术教练打死一案持续引发关注。6月21日,南都记者从男童父亲处获悉,男童家属请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后,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抗诉条件,决定提出抗诉。此前,三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,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,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男童父亲曾提交申请抗诉材料,表示不认可三名被告人自首、积极抢救等情节,以及不服缓刑。

相关背景 8岁男童在武术俱乐部死亡案一审开庭,三人殴打男童致其死亡

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。

6月13日,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斌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。经审理认为,张某斌系武术馆实际控制人,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李某丁身为教练,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,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,起主要作用,亦系主犯,鉴于张某斌、李某丁具有自首情节且将被害人送医疗救治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张某豪系帮助教学,作案时间短,击打程度明显弱于同案被告人,捆绑时仅是协助作用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其还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对其减轻处罚;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,认罪悔罪,依法对其适用缓刑。

17日,男童父亲告诉南都记者,他于当日提交材料,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,“我不认可三名被告人自首、积极抢救等情节,以及不服张某豪被判处缓刑”。男童父亲还希望追究涉事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史某的刑事责任。

21日,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,男童家属请求该院对张某斌、李某丁、张某豪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,经审查,该院认为本案符合抗诉条件,决定提出抗诉。